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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黨有黨紀#中國國民黨百年政黨豈容黨員違背自律?政黨政治豈可搓圓仔湯#伊YA新聞#伊喲新聞#AAP亞東新聞台灣之聲富聯網#AGENCE AENEWS PRESSE報導0622

Written By AAP亞東新聞#財經地產#古董字畫#金山南路古代當代高檔古董藝術文物交流 on Thursday, Jun 22, 2023 | 11:19 AM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黨有黨紀#中國國民黨百年政黨豈容黨員違背自律?政黨政治豈可搓圓仔湯#伊YA新聞#伊喲新聞#AAP亞東新聞台灣之聲富聯網#AGENCE AENEWS PRESSE報導0622 #伊YA新聞#伊喲新聞 #AAP亞東新聞台灣之聲富聯網 #雙北影音聯合採訪中心 AGENCE AENEWS PRESSE報導 #吳樂天講古廖添丁為國為民#賴清德#郭台銘#為台為民#侯友宜#捍衛中華民國守護台灣#士林外雙溪翠山好土地允許使用農藝園藝業#AAP亞東新聞#財經地產#古董字畫#金山南路古代當代高檔古董藝術文物交流 #賴清德#侯友宜#勤政愛民清廉#守護台灣#國民生命共同體#捍衛中華民國主權系列#廣告是水#節目是魚#自辦市地重劃#興辦社會住宅社會福利設施#權貴與庶民#林業設施及專利基座#攀龍附鳳#社會秩序維護法 #故宮博物院會合" 抵達【士林站R16】後,由1號出口出站,往前步行約1~2分鐘即可到達中正路公車乘車處,請在此搭乘「紅30」、「815」、「304」、「300」、「255」 #休閒農場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物是否免申請建築執照案 說明 一、復貴會106年12月21日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又查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合先敘明。 三、有關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建築者,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雖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該類農業設施如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等結構,仍屬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又若位於山坡地範圍者,基於山坡地開發,其建築物之建築結構,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於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時,受理審查單位應先就該農業設施之申請用地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之規定,得作為建築使用,先行予以審查。 四、又針對該農業設施面積之認定,依據內政部90年9月14日台90內營字第9012691號函規定,指該農業設施之總樓地板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含45平方公尺),且以1層樓為限;如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另鑒於休閒農業設施係供遊客使用,其安全程度應較一般農業設施為高,倘休閒農業設施依前開規定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仍請加強相關設施之安全規劃,以保障遊客安全。" #郭台銘銘記在心#侯友宜#賴清德#勤政愛民清廉#守護台灣國民生命共同體#捍衛中華民國主權系列#節目是魚#廣告是水#擬自辦市地重劃#興辦社會住宅#社會福利設施#權貴與庶民#農林業設施及專利基座#攀龍附鳳 #買賣套房資訊#15年屋齡#捷運象山站附近#住辦兩相宜#鬧中取靜#賴清德#侯友宜#落實安居樂業 #2024在台灣第16任中華民國總統選舉藍綠角逐#賴清德#侯友宜誰會勝出#第三勢力左右選情#郭台銘是生意人#黃珊珊勤政愛民清廉#蔣萬安清查柯文哲#柯文哲為台北大巨蛋案法辦馬英九李述德?#陳水扁列為更生人 "#山太元開發歡迎知名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住商松江民生#蒞臨士林外雙溪翠山農藝園藝林業生技休閒園區登山健行古道踏青遠足#手足運動休閒#吸收芬多精身心健康便餐交流活動系列 #AAP亞東新聞台灣之聲富聯網 #雙北影音聯合採訪中心 #AAP亞東新聞台灣之聲富聯網 #雙北影音聯合採訪中心 #政黨政治豈可搓圓仔湯#民主是選票實際投入算數#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慎重選罷法之事#水火不容之政敵檳榔紅嘴臉#讓人想起硬推送中條例的香港林鄭#民主政治選舉過程,尋求各種團體之拉攏、結盟,原屬常見。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黨有黨紀#中國國民黨百年政黨豈容黨員違背自律?政黨政治豈可搓圓仔湯 #AAP亞東新聞台灣之聲富聯網 #雙北影音聯合採訪中心 #首屆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直接選舉由中國國民黨提名的李登輝、連戰當選,李登輝任期八年屆滿,政黨輪替選舉共有四組候選人參選,雖然執政的中國國民黨面臨部分黨員出走參選,但在當時發生台灣海峽飛彈危機的推波助瀾下,最終投票率為76.04%,由中國國民黨提名的李登輝、連戰當選,並於同年5月20日於台北市中華民國總統府宣示就職。另外自本屆開始,總統任期六年縮減為四年,可連任一次。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公民直接選舉列表 #請求當選無效事件 判決指出: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並無禁止誘導詢問之規定。而依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詰問證人、鑑定人不得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為之。惟就證人、鑑定人之主詰問,雖規定不得為誘導詰問,但於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但書所定之情形,得誘導詰問;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亦規定,行反詰問於必要時,得誘導詰問。則刑事訴訟法既明定詰問證人、鑑定人不得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為之;同時又規定於特定情形下,得為誘導詰問,顯見誘導詰問非屬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二項第二款所指以恫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之不正方法,僅係於特定情況下,禁止誘導詰問而已。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所指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與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不正方法,內容相當,應認誘導訊問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所定之不正方法。 判決指出: 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 犯第97條第2項之罪或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前項之自首者,依刑法誣告罪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9條 ①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上6百萬元以下罰金。 ②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③犯第1項之罪者,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2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判決指出: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對於具有候選人資格者,期約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叁年。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選偵字第8、14、1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選偵字第18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全教部分撤銷。 李全教共同預備於直轄市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參年。 #倘斡旋其他候選人退選(俗稱「搓圓仔湯」 爰審酌公職人員選舉,為民主政治基石,選民依候選人德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敗壞選風,斲傷民主選舉之公正性,被告為贏得臺南市議會議長選舉,竟與羅進生等人對谷暮‧哈就提出行求要約之誘引,犯罪情節非輕,衡酌被告李全教為達勝選之動機、目的,暨被告李全教並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兼衡被告李全教係博士學歷之智識程度,曾擔任立法委員、臺南市議會議員、議長、家族有經營公司收入、家有父母、配偶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褫奪公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形成同額競選 又選舉過程中,結盟、協商、斡旋、讓步,倘未涉不法對價,乃法治內民主運作現象。本件被告李全教許以斡旋國民黨另一候選人退選,讓谷暮‧哈就形同同額競選,換取谷暮‧哈就當選市議員後議長投票時之支持(即傳達【議長的票要投給李全教,李全教跟我說如果谷暮‧哈就這邊 接受這樣才算數】之語),已涉不法對價。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原住民直轄市議員選舉,為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以選舉人數為2000人為例,應選名額 1名,倘斡旋其他候選人退選(俗稱「搓圓仔湯」)形成同額競選,逾200票以上即通過法定門檻當選,通常競選過程原需花費財務、勞務支出,即可大幅減省,此斡旋而得之同額競選,依一般社會通念,自屬具對價之不正利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1項、第2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休閒農場籌設申請#新竹縣 #申辦資格 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場域,應具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且場域整體規劃之農業經營,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5款 (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之農業經營) 規定。」;復依同辦法第17條規定:「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休閒農場面積百分之九十,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1公頃。但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或離島地區者,不得小於0.5公頃。 二、休閒農場應以整筆土地面積提出申請。 三、全場至少應有一條直接通往鄉級以上道路之聯外道路。 四、土地應毗鄰完整不得分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場內有寬度六公尺以下水路、道路或寬度六公尺以下道路毗鄰二公尺以下水路通過,設有安全設施,無礙休閒活動。 (二) 於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後,因政府公共建設致場區隔離,設有安全設施,無礙休閒活動。 (三) 位於休閒農業區範圍內,其申請土地得分散二處,每處之土地面積逾0.1公頃。」 2. 申請人得依同辦法第21條規定劃設各項休閒農業設施,並依第24條第2項規定:「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但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設施項目者,不列入計算。其餘農業用地須供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 #推動休閒農業經營與管理